法律分析:
(1)工程未验收结算,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
(2)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施工方书面催告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结算,这是施工方积极主张权利的方式。
(3)发包方拖延时,施工方收集施工资料、采购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可证明工程完工及实际工程量,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4)因发包方原因未验收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视为已验收,施工方可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是对施工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5)协商不成,施工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由专业机构鉴定工程造价确定工程款数额,这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提醒:
施工方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