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可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些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补偿。
(三)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被侵权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可先协商,协商无果走诉讼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