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股东转让股权前要确保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后续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补足出资。
(二)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仔细调查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若发现未全面出资且自身知晓该情况,需谨慎考虑是否受让,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股东不能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不然可能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