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传唤、拘传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相当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