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 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根据我国的规定,父子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消除。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
三、因此所说的情形,法律上不可以解除父女母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