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听证的
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权
告知
在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形式未明确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做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辩论。
制作听证笔录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的终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④税务行政处罚法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