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重审中,被告人可享有与原一审程序相同的诉讼权利,也就是重审后的判决仍属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因此被告人在重审期间又能如实供述的,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故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之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之二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本案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能认罪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有所减轻,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一审翻供二审认罪是否为自首因此对被告人在重审期间认罪,予以法律评价为自首,符合立法本意;
三、在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情况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审判决前,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