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依判决结果确定承担方,鉴定结果有利多由败诉方承担,不利则可能申请方自担;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负法院定分担数额,共同诉讼按利害关系决定分担。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有明确规则。鉴定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这是为启动鉴定程序。若鉴定结果对申请方有利,意味着其诉求有一定合理性,此时由败诉方承担费用是合理的,体现了公平原则。若不利,申请方自行承担也符合逻辑。诉讼费用中,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是保障诉讼程序启动。最终由败诉方负担体现了对不当诉求的一种经济约束。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以及共同诉讼的费用分担方式,都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利害关系来决定,以确保费用承担公平合理。若遇到交通事故涉及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