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条规定是误工费赔偿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需要提供什么证明,各地法院在处理不同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不同,并不是说只要单位开收入证明就可以的,因为有的时候误工,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工资。所以,具体应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征询一下当地律师的意见。
以上是无纳税证明的误工费法院支持么?必须出具纳税证明么?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