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业主在顶层和楼道侵占全体业主公共面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顶楼平台和楼道均属于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无权擅自占用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即使是在民法典出台前建造的,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该业主在顶楼建造的部分若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虽然该业主已领取房产证,但房产证通常只记载房屋专有部分的面积和相关信息,并不包含对公共面积的处分权,不能因为领取了房产证就认定其对公共面积的侵占行为合法。
其他业主可向物业反映,要求其制止该占用行为,也可向城市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投诉,或者联合以“侵害共有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