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将结算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情况,实务中对此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
1.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
2.借款合同和欠条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查明两者之间的联系。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除了借款合同,常见的还有欠条。借款合同和欠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当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借款合同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后。借款合同对应借贷关系。而欠条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发生在先,欠条形成在后。欠条对应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鉴于以上区别,若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同时举证借款合同和欠条来主张同一债权,则需要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对借贷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仅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还要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较大,为防止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欠条等证据均为真实,人民法院对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即借贷内容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何为大额,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个案中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具体情形予以判断。至于审查至什么程度,既要寻求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也要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所以是必要审查而非面面俱到。
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的权利凭证,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当事人又将之转化为借款的,意味着出借人在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相吻合。因此,民间借贷转换不当得利得这种转化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