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法不能以侵害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权利为代价。第
一,如果案件还处于审判阶段的对厂房的财产保全,则法院只能对厂房予以查封不允许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转让等。只有到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就更不能侵害正常经营的权利;第
二,如果该已进入了执行阶段,那么,因法院冻结的是厂房,并且法院执法也不能干涉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权,法院首先应在保证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权的同时,对厂房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只是实际操作上会较为麻烦,比如如何衔接被执行人与新的买受人的关系,即如何保证正常经营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