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恰恰是与行为人主观意志无关的,不当得利之债一般情况下 是返还对方因无依据而获得的不法利益。你拿了多少就得还多少,原则上不当得利没有“善意不当得利”“恶意不当得利”的说法。我们所谓的“善意”“恶意”的不当得利人需承担不同的责任,其实是不当得利在“风险承担”方面的规责问题,与这种返还无依据获得的不法利益是有差别的。举个例子如果你捡了我100元钱的东西,随后以贱价20元的方式卖出,如果我和你打“不当得利”的官司,我只能要求你返还20元,无论你善意恶意与否!如果想讨回损失的80元,我必须打“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