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 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 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 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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