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六条中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受害人或其家属起诉建筑物或建筑物区分的所有住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她)只能起诉致其受伤害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一百二十六条确立的过错责任推定(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被告要对其是否在主观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其它构成要件还是要原告举证(承当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4、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诉就是高空坠物考虑过错责任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