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内涵如下,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作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法对小刘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