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券商要求
1、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券商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强化券商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事前控制。
4、券商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5、券商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6、券商应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券商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时间节点
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01
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规定变化
这是此次股票质押业务新规最引人注意的地方,目的是防控风险。
据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的有123家,而质押比例在40%至50%之间的有180家。
规模增长快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上市公司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即以其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按一定质押率进行融资。
自2013年交易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后,原稍显冷门的股票质押业务增长迅速,2016年8月融资规模首次超过1万亿元,2016年全年增长81.18%。
爆仓风险
不容忽视的是在规模迅速扩大背景下,2017年频频拉响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爆仓”警报:
7月,洲际油气发布公告,控股股东质押给长江证券的8680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3.83%),因触及平仓线被资金提供方平安银行强制平仓,质押股票将在6个月内被减持。这是2017年首家控股股东因股权质押爆仓而被强平的上市公司,受此消息影响,第二日该公司股价下跌超7%。
从本次发布新规来看,监管层已注意到其中风险了,本次修订后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压缩了加杠杆的空间,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02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本次下调了券商融出资金余额(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并且要求按照券商分类评级进行差异化监管:
分类评价结果分别为 A / B / C 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 100% / 50%。
此外,新规要求券商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记入黑名单的相关融入方的记录信息,以下这些行为将被计入黑名单: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证券公司未按照本指引准确记录黑名单信息的,协会将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处理。
上面的内容就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 ,在进行质押的时候,可以了解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