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内容可以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催告权的参考。
追认权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的本人、财产所有人(以下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的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追认权包括两个方而,一是对权利有缺陷的人所订立的合同给予追认,二是对该合同不予追认。因此,行使追认权的法律后果也有两个:给予追认的,合同生效: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总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通过追认权的行使,使其效力最终确定。撤销权和催告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权利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未予追认之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有缺陷的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统一合同法》对主体不合格和无代理权两种效力未定情形下,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依《统一合同法》,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本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第
一、权利人追认的合理期限是一个月,起算日是相对人的催告之日。这个期限是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追认行为无效。第
二、权利人经相对人催告后来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这是因为追认权一旦行使,合同的效力便最后确定,确定的结果有二,一是合同无效,此时行使撤销权已无意义;二是合同有效,此时已不允许单方撤销。因此,其撤销权只能在合同的效力待定时(即权利人追认前)行使。第
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默示的不能产生撤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