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系统, 税收行政复议管辖因而具 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 ) 》 的规定,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 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 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也就是解决某一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 由哪一个税务机关受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 ) 》第 9条至第 12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形式具体包括: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 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