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 在医疗终结日之前 , 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 , 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 即 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 , 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 , 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 , 从医疗终结之日起 60日内 , 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 , 或 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 , 至于劳动行 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 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 , 虽然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诉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 但在仲裁实践中 , 以工伤 职工的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 既便于操作 , 又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 的合法权益 , 也比较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