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要求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所谓“书面声明”,是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所设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内填写有关项目。声明中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受理国家,否则视为未提出声明。提出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副本可以要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入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如果想要书写专利优先权转让证明,以上内容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