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结算单中,原告举证的结算单原件有被告王某某及原告工作人员的亲笔签名,在该结算单中明确对工程总量、单价、合价、总价款及工程中增加部分进行了明确,且是在上述范围具体的量和价进行明确且确认后被告王某某才进行签的字,因此双方是对总价款、单价、总量的确认。被告辩称其只是对工程量的确认,但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作为一个长期做工程的人,且为一个四十多岁生理、心理、智力都为正常的成年人,其不可能在单价、合价表格都为空白且未划出的情况下就签字,这不符合我们通常签订协议的处理方式。正如双方签订合同,对有空白的地方均会划掉,而不会直接签订空白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签字应是对合同数量、单价及总价款进行的确认。且在该确认单中对墙外改色的增加部分也进行了添加,被告称对数量进行确认,被告应也对增加的墙外改色部分的数量也是予以认可的,工程款超付不当得利而该部分也是手写添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