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现金4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后,2016年3月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均认可有女儿的
4.4万元的彩礼款,不属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但存在原告名下的4万元财产,仍然被被告私自取走,并拒绝支付,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本院。 这就是我找到的不当得利的诉讼判决书的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