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因为没有票据不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必须凭原始票据,没有票据不予支付。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险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当事人用新农合报销工伤保险费用,是虚构非因工负伤的事实,涉嫌诈骗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应当退还骗取的金额,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