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监视居住合理吗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可知,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符合逮捕条件且满足五种情形之一的;另一类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提不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所以,您的这种情况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