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址:北京电话:136被告:倪某某住址:北京电话:13案由:返还原物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北京市怀柔区桥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墙体恢复原状
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1月至实际腾房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8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1999年原告自所在单位(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某段)购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402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被告因家庭人口较多需要住房,故与原告协商将该房屋暂借给被告使用,如原告需要使用时,被告随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考虑到多年的朋友关系,且当时原告另有住房,故原告将房屋借给了被告居住使用。2009年起因原告居住需要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但被告多次提出希望原告将房屋卖给被告,并以“没地住”等理由推脱,至今拒不返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望给予支持。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王某某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