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国外的药品在国内销售,算犯罪吗,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5-09 广东广州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3条
  • 周俊浩律师
    周俊浩律师
    算,不信可以搜一搜新闻。但具体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具体分析,建议来电说明具体情况。
    全文
    4 2018-05-11
  • 胡小蓉律师
    胡小蓉律师
    算,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全文
    2 2018-05-09
  • 高静婷律师
    高静婷律师
    可能涉非法经营罪
    全文
    1 2018-05-09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36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国外的药品在国内销售,算犯罪吗,
一键咨询
  • 东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7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5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1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2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5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43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韶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5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8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4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惠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8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1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6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4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1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6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1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2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3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8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7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4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3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3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8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0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36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5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3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2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南京178****153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78****814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638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我们公司的机械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合格证国家有效吗?
[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4w浏览
我们公司的机械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合格证国家有效吗?
[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4w浏览
我们公司的机械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合格证国家有效吗?
[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4w浏览
我们公司的机械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合格证国家有效吗?
[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4w浏览
我们公司的机械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话,合格证国家有效吗?
[律师回复]   产品标签规定: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 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 A、B、 C、 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检1、200606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4w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