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均没有对“无子女”的条件做出解释。但根据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关于符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的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双方的孩子是累积计算的,子女不管判给谁抚养,均算为再婚夫妻名下的子女。象你们这种情况,你们累积是有两个子女的,已经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当然也不符合无子女的条件,不能申请领养你妻子的侄女。
这个收养法中是有规定的:“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注意,只有华侨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法又规定:“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你们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这就是收养法中无子女怎么认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