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至第9条、第42 条,以及民法通则第27条至第28条的规定可知:
(1)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 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
(2)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