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借名买房纠纷郑州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本案中,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第一,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 实际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第二,实际权利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