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是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但是《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对借名买房合同作出具体规定,属于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及合同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借名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如果借名人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对房屋的确存在出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据此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自己或者要求要求办理过户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当然,登记人可以另行主张出资债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出资的性质依照相关的法律进行审理的。
3、借名买房双方一般会进行多轮诉讼,出名人起诉要求借名人腾房,借名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一般在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未解决之前,法律一般不判腾房。如果借名人反诉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房屋升值损失,法院一并处理。但最需要注意的是:出名人要求腾房时,应把借名人和其同住人一并起诉,如果只起诉借名人,即使法院判决了,执行时候其他同住人不腾房,出名人还需要另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