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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先生,我一小学同学,因为文化水平有限,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请问,全部无赡养能力的有关问题有什么?以及赡养费包括什么?谢谢。

帮助10人 7.7k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8-05-15 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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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卓越法律顾问
    卓越法律顾问
    95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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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经济,可以去求助居委、街道看看有没有补助,然后自己好好找份工作,如果是生理,也就是身体原因,您的身体由于长期生病或残疾没能力赡养,同样,也是求助居委、街道,这不是一句假大空的话,街道会帮助困难家庭的,这是政策。而且,赡养,不光是经济上,还有一系列其它的行动,不能光一句没有钱,就可以不管了,这也是违反赡养义务的
    全文
    9 2018-05-15
  • 黔西南法务团
    黔西南法务团
    评分5.0 “经验丰富”
    咨询我
    你好,赡养费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赡养费包括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治疗费用、住房费用、精神消费支出等。上述就是全部无赡养能力以及赡养费包括的内容的回复。
    全文
    14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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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想知道全部无赡养能力的有关内容以及赡养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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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在我们读书的时候就被查出患有精神性的疾病,现在因为这个病将人打伤了,且被对方搞上了法庭,认为他没有病,那么精神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一、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 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二、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时间,采取相应的审判步骤,在审判时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对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还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听取其陈述,必要时可以由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场。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 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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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 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二、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时间,采取相应的审判步骤,在审判时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对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还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听取其陈述,必要时可以由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场。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 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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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 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二、法庭针对不同的刑事受审能力的鉴定结论,应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
对于有部分受审能力的情况,应向医务人员详细了解医疗措施的局限性和良好效果的持续时间,采取相应的审判步骤,在审判时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对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审判人员还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地听取其陈述,必要时可以由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场。
对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给予治疗和监护,并定期对其受审能力进行复查,待其病情好转,恢复受审能力后,继续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于永久无受审能力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那些被告人确实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的案件,由于已不可能继续审理,应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终结诉讼。对于那些 虽有恢复受审能力的可能,但事实上长期处于无受审能力状态而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也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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