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的,该流转无效。例如某乡政府强迫农民李某将自己依法承包
的土地转租给某乡镇企业,该转租行为是无效的。
(2)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收益的,应当退还。
(3)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 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 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 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