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种种理由如声称老年人偏心、老年人早年犯过严重错误等借口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其实,这些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的了的。
例外:婚姻法及收养法均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对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自己孩子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就不存在了。同理,成年养子女只对养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