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发小最近因为盗窃又被抓住了,刚释放出来不久,那么盗窃罪数额累计计算是怎么回事的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5-18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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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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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全文
    9 2018-05-18
  • 刑案专研法务
    刑案专研法务
    评分5.0 “解答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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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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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
    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
    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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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11-07 00: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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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累计计算是怎么回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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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累计吗
盗窃罪金额的计算方式一般是累积的。在实际司法中,要是某人在规定时间内多次偷窃,那他的盗窃金额会累加起来,这样能更准确地反映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也能更好地衡量犯罪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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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协议因笔误等原因出现金额错误时,首要的做法是与协议相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更正协议中的金额条款。通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金额进行修改,这样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
(三)从法律角度出发,若能证明金额错误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这里的重大误解,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对涉及协议的重要事项,比如金额,存在错误认识,并且这种错误认识对其作出订立协议的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四)需要注意的是,在未经过法定程序,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之前,协议依然是有效的。这时候如果随意不履行协议,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五)因此,遇到协议金额写错的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金额错误的问题,而不是贸然停止履行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相关协议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前,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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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累计数额吗
对于盗窃罪的处理,通常会累计评估财物金额。对于多次盗窃的情况,会将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进行累加,以衡量罪行的严重程度和量刑的轻重。这种方法可以全面、精确地反映社会危害性,因为单次盗窃金额虽然较小,但累计起来可能达到重大数额,从而构成犯罪或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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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涉案金额是否累加,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未明确。需参照其他法律及解释。司法实务中,是否累计受多种因素与经验影响。若侵占行为持续且金额达法定标准,理论上可累计。具体应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符合标准则累计,否则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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