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论房产是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由李某在分得房屋财产中扣除;二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偿还贷款中属于李某的部分,陈某应返还李某;三是认为,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偿还的房屋抵押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期间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酌情分得少量增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