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得隔代收养,直系血亲间、兄弟姐妹间不能收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兄)不能收养弟(妹)等。
可以隔代收养旁系血亲。
在孩子亲生爹妈没有抚养能力前提,祖父母可以作为孙子女的合法监护人。这种情况下,祖父母本身就有抚养和监护孙子女的法定义务。
《收养法》规定: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