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拐卖儿童罪刑事上诉状的事,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八日,贵州省的张某甲带着自己的男婴(2012年农历八月出生)和陈某甲(另案处理)来到河北省曲周县城,陈某甲同被告人郭某取得联系后,郭某又同李某甲、付某甲等人联系介绍,在曲周县中医院,张某甲将其带过来的男婴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乙。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某供述,2012年农历五月份左右,我小孩姨“藏的”的亲戚想要个小孩,“藏的”跟我说了后,我就跟六盘水陈某甲联系说了这事。2012年农历九月二十八,陈某甲领着两个妇女抱着个一个月左右的男孩儿到曲周县中医院做完检查后就把孩子卖给了“藏的”亲戚的侄子了。陈某甲跟我说那两个妇女是孩子的亲娘和亲姨。在曲周县中医院大厅里谈的价钱,当时我在大厅门口,天快黑了也没说好价钱,我就先走了。第二天上午“藏的”亲戚告诉我孩子是五万五千元买的。
2、陈某甲证实,2012年的时候,张某甲跟我电话联系,说她男人死了,她刚生了一个男婴,叫我帮她联系下把男婴找人收养了。我就联系了一个河北青河姓刘的,姓刘的愿意出10万元钱,之后我就一个人到了河北和姓刘的联系,但姓刘的不愿意来,没有办成。我就联系了郭某,郭某说愿意出3至4万元要这个男婴。我就联系张某甲叫她把娃娃带到邯郸来。之后张某甲就和她姐一起把娃娃抱到了邯郸,然后我们一起到了曲周。在曲周郭某带了几个人来看娃娃,并带着娃娃到曲周医院做了检查,最后张某甲以55000元卖给了郭某带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