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违法超载“过错程度比较轻微”不符合事实
超载超载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由于超载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难以规避其他车辆。最致命的是超载时质量大,惯性大,造成刹车距离增大,安全性降低;心存侥幸超重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不容易停下来;被上诉人超载与被害人越过中心线,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双方没有谁的过错程度轻微,只是是否按道路行驶而承担的责任的比例不同而已。
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而超载在交通运输中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罪魁祸首之一,据交警部门统计,全国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重运输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重货物运输有直接关系,车辆超重货物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被上诉人认为,超重仅仅是被行政处罚即可,车辆系正常行驶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明显缺乏超载的法律意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48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而一审法院改变被上诉人违法的定性,以“过错程度轻”而免除精神赔偿;以越过中心线,作为事故的根本原因,改变了责任认定的次要责任的说法;并以被上诉人“过错程度比较轻微”来划分20%的承担比例。这说明一审法院一样认为只要车辆按线路行驶,就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忽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超重造成难以规避、刹车延迟的事故危害的交通事故责任;从《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就过错责任为6分不是为3分就可以知道不是“过错程度比较轻微”。而被上诉人的车辆“核定载重500公斤,却以仅载了2000公斤,不认为加重本事故的损害后果”明显缺乏对超重造成危害、加重损失后果的认识,超载不但超过30%,而是超过核定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