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段时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忘了取回卡被被人取钱了,现在警方找到了,谁能帮我找一篇不当得利驳回上诉状呢?
[律师回复] 上诉人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1)吴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裁定,兹提起上诉。
一、上诉请求
请求撤消吴江市人民法院(2001)吴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吴江市人民法院依法重审。
二、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本案事实不够准确,对本案的定性存在错误,因而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就事实而言,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基本正确,但如下细节有所出入:
(1)被上诉人在奉贤县法院起诉上诉人时未提及1998年6月27日上诉人支付的30万元;
(2)奉贤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未涉及30万元。亦即,奉贤县法院从未审理过该30万元工程款事宜。
就定性而论,原审以“原告是以被告多收30万元工程款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因原、被告间的工程款纠纷已由奉贤法院受理并已审结,本院不能再行审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债的性质并非一成不变的,债的起因并不必然等于债的结果,正如婚前夫妻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一样,本案所涉30万元亦由原来的工程款变成不当得利;原审将不当得利之债定性为工程款合同之债明显缺乏说服力,且错误明显。
就适用法律而论,原审适用《民诉法》第108条第4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为本案争议是返还不当得利,属民事案件,理当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民诉法》第22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为便于上诉法院作出准确判断,兹归纳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基本事实。1998年5月8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总造价经结算审价确定为人民币1,216,709元。被告应付原告管理费、税金等120,515.86元。两相对抵原告应付被告1,096,193.20元。
原告分四次共支付被告上述工程价款85万元(其中5月8日付15万元;6月1日付25万元;6月4日付15万元;6月27日付30万元)。因此,原告倘欠被告工程价款人民币246,193.20元(1,216,709-120,515.86-850000=246,193.20)。
被告于2000年8月诉至奉贤县法院称原告仅付其工程款人民币55万元(即未提及6月27日支付的30万元)。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答成调解协议,并由奉贤县法院于同年8月31日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同样未涉及上述30万元的支付问题。被告于2001年11月间向奉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曾于1998年6月27日向被告支付过30万元工程款(由于原告上海办事处依法撤销,原财务人员交接有关财务凭证失误而未及时发现)。
被告当庭辩称:该30万元是另一笔当时银货两清的交易,但被告拒绝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上述事实已由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确认。
(二) 本案性质是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工程款合同之债纠纷
债的返还可源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争议之债的性质是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合同之债。
本案争议的性质属不当得利之债。查《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二:一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二则造成他人受损失。对照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符合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上面的不当得利驳回上诉状应该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