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结婚了,准备跟我老婆一起买个房子,然后就想咨询一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双倍吗?

帮助10人 2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18-05-24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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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特邀辩护法务
    特邀辩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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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全文
    10 2018-05-24
  • 哈尔滨谈判法务
    哈尔滨谈判法务
    评分5.0 “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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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对于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双倍吗这个问题,要知道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全文
    13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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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双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请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并非通常所理解的双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由雇主与雇员共同遵循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我们广大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职工便有权申请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现业务,例如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房贷或者用于重大疾病医疗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提现金额其实是依据个人账户内所存入的资金总额来决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它并不等同于双倍的水平。
虽然如此,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在购置首套住房时,职工是有资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
对于那些首次买房者来说,他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用来支付首付费用,但请注意,这个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七十。
此时,您所能提取的金额或许会超出您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是双倍的概念。
归根结底,住房公积金提现金额是根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总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无法达到双倍的标准。
具体到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政策,我们仍需依照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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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双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请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并非通常所理解的双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由雇主与雇员共同遵循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我们广大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职工便有权申请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现业务,例如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房贷或者用于重大疾病医疗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提现金额其实是依据个人账户内所存入的资金总额来决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它并不等同于双倍的水平。
虽然如此,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在购置首套住房时,职工是有资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
对于那些首次买房者来说,他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用来支付首付费用,但请注意,这个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七十。
此时,您所能提取的金额或许会超出您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是双倍的概念。
归根结底,住房公积金提现金额是根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总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无法达到双倍的标准。
具体到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政策,我们仍需依照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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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双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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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并非通常所理解的双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由雇主与雇员共同遵循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我们广大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职工便有权申请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现业务,例如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房贷或者用于重大疾病医疗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提现金额其实是依据个人账户内所存入的资金总额来决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它并不等同于双倍的水平。
虽然如此,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在购置首套住房时,职工是有资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
对于那些首次买房者来说,他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用来支付首付费用,但请注意,这个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七十。
此时,您所能提取的金额或许会超出您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是双倍的概念。
归根结底,住房公积金提现金额是根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总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无法达到双倍的标准。
具体到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政策,我们仍需依照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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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住房公积金提现金额是根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总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无法达到双倍的标准。
具体到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政策,我们仍需依照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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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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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资金并非通常所理解的双倍。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由雇主与雇员共同遵循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我们广大职工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职工便有权申请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提现业务,例如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房贷或者用于重大疾病医疗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提现金额其实是依据个人账户内所存入的资金总额来决定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它并不等同于双倍的水平。
虽然如此,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那就是在购置首套住房时,职工是有资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的。
对于那些首次买房者来说,他们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用来支付首付费用,但请注意,这个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七十。
此时,您所能提取的金额或许会超出您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是双倍的概念。
归根结底,住房公积金提现金额是根据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总额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的,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都无法达到双倍的标准。
具体到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政策,我们仍需依照实际情况审慎评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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