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
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现存的诉讼制度中存在一定问题:
1、由于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得在中国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在许多情况下,因侵权人不明,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
3、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诉讼往往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4、诉讼时效期限长度不够,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以为,核心是诉讼时效和被告人的确认问题,故本文仅涉诉讼时效及起诉要件中“明确的被告人”问题,原告的适格问题暂不予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