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列是关于合肥诈骗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刑法266条所规定的诈骗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孙某的行为是不符合本案所认定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孙某对马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