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你问的不服同居财产分割一案上诉状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90年10月生,汉族,务农,住。电话:
上诉人不服(2008)蒙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对(2008)蒙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确认福田牌机动三轮一辆、25寸彩电一台、DVD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红木椅子一套六把、方桌一个、被子13条、是上诉人的嫁妆,被上诉人应予返还
事实和理由:
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原告证据①是李叔的证言。李是护送李到张家举行仪式的亲历者,他目睹了仪式当天的全过程,他的证言有证明力。至于李是李贞贞的叔叔,亲属关系也并不亲密。李叔的证言可以通过李同村的且与李没有亲属关系的见证人的证言来佐证。
原告证据②是三份收款收据,证明了该商家与李树林的买卖合同关系。李父是李某的父亲。这些商品李树林又赠与了李,作为李出嫁的嫁妆。这是赠与法律关系,嫁妆的所有权已由李所有。这些嫁妆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收款收据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因此收款收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认证。
2、2008年9月23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主动召集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勘察,程序违法。该勘察笔录不能作为证据认证。
证据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这是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民事诉讼决定的。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证据仅限于两种: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本案中法院主动召集勘察程序违法,该勘察笔录不能作为证据认证。一审法院召集勘察时显然被告已经转移了涉案贵重财产,这是一个理性人判断的合理结论。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