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便捷的补偿。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对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交强险为法定险和强制险,被告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原告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无过错赔偿,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使本来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而转嫁到由受害第三者承担。也就是说,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这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也有违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划分与一般侵权案件责任划分有着本质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无过错赔偿,不足部分才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而一般侵权案件,如果双方都有责任时,直接按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而没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所进行的无过错赔偿。所以,本案如按一般侵权案件的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分担,就是让受害人来承担被告李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样对受害人是极为不公的,也是有违立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