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不服巴彦县人民法院(2008)巴民二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1、 判令撤消巴彦县人民法院(2008)巴民二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重新审理。
2、 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原告木材款4万元。
3、 判令被上诉人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 诉 理 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告所交6万元是总共20万元货款的一部分,而并非是所拉走二车木材的价值7万元(1万元是定金)。2004年1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买卖木材协议,约定将大庆林源炼油厂卖给被上诉人的440立方米木材以20万元价格卖给上诉人,上诉人当时交付定金1万元,第二天上诉人又支付预付款6万元,从林源炼油厂仓库拉走二车木材约50立方米,价值2万元,并约定余款在下次拉货时给付。因此可见,此6万元就是20万元总货款的一部分,而不是二车木材的价值。
二、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应按定金罚责予以处理。双方在履行合同前,上诉人先行支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上诉人从长春返回再次拉货时发现木材已经不见了,经询问才知道是被上诉人拉走了。上诉人认为,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但陈永辉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擅自将其已卖给上诉人的木材拉走并卖给别人,其行为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应双位返还定金2万元。
根据以上理由,上诉人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令被上诉人返还原告木材款4万元,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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