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最近因为放火罪被抓了,所以呢,我想知道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求解

帮助10人 1.5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8-05-26 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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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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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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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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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全文
    8 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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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内容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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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怎么写?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3、答辩缘由。三、正文1、答辩的理由。2、答辩请求。3、证据。三、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3、答辩时间。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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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答辩状
应包括答辩人(被告人)和被答辩人(原告人)的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答辩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最后写好答辩人的姓名以及法院名称和日起,附好证据。
1w浏览2024-09-08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是属于一起刑事的案件,我想要申请自诉,所以咨询下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辩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区××乡人,现住××区劳动局家属楼。
  因杨某等诉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刑事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自诉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2014年9月15日下午发生在朔州的杨某某被杀案,可谓朔州全城轰动,答辩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朔州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答辩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列由侦查机关,批捕机关,辩护人,受害方召开的听证会,决定对答辩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检察院后,朔州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答辩人惠某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2015)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惠某用撬板打击杨某某,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答辩人惠某不起诉。
  
二、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答辩人惠某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向答辩人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答辩人腿部已经受伤,自卫行为不违法。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答辩人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某某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答辩人惠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答辩人惠某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涉及到了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 的话,这些范文进行了定义。
5.6w浏览
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10w+浏览2024-11-06
我因为触犯了法律,是属于一起刑事的案件,我想要申请自诉,所以咨询下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辩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区××乡人,现住××区劳动局家属楼。
  因杨某等诉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刑事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自诉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2014年9月15日下午发生在朔州的杨某某被杀案,可谓朔州全城轰动,答辩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朔州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答辩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列由侦查机关,批捕机关,辩护人,受害方召开的听证会,决定对答辩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检察院后,朔州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答辩人惠某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2015)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惠某用撬板打击杨某某,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答辩人惠某不起诉。
  
二、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答辩人惠某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向答辩人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答辩人腿部已经受伤,自卫行为不违法。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答辩人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某某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答辩人惠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答辩人惠某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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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触犯了法律,是属于一起刑事的案件,我想要申请自诉,所以咨询下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辩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区××乡人,现住××区劳动局家属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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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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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答辩人惠某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向答辩人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答辩人腿部已经受伤,自卫行为不违法。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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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杨某等诉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刑事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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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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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答辩人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某某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答辩人惠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答辩人惠某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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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触犯了法律,是属于一起刑事的案件,我想要申请自诉,所以咨询下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答辩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市××区××乡人,现住××区劳动局家属楼。
  因杨某等诉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方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刑事自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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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诉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2014年9月15日下午发生在朔州的杨某某被杀案,可谓朔州全城轰动,答辩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朔州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答辩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列由侦查机关,批捕机关,辩护人,受害方召开的听证会,决定对答辩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检察院后,朔州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答辩人惠某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2015)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惠某用撬板打击杨某某,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答辩人惠某不起诉。
  
二、答辩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4年9月15日下午,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来到答辩人惠某的电焊铺,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杨某某向答辩人开枪,在这种危急性命的情况下,且答辩人腿部已经受伤,自卫行为不违法。
  答辩人与受害人杨某某原本没有直接的纠纷,2014年9月13日,杨某某的车被答辩人用砖砸坏也是有原因的。杨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直接的接触,答辩人没有必要因此就有杀死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杀死杨某某是惠开的行为,与答辩人没有关系。杨某某是引起案件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索要车辆维修费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而是非法持枪要挟。
  更为恶劣的是,2014年9月15日,杨某某伙同其他两人携带猎枪扰民,在杨某某拿枪打中答辩人的情况下,答辩人惠某的自卫行为只有用撬板砸杨某某,再没有其他过激动作,完全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且答辩人在腿部受伤后就去了医院。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本案的发生,受害人杨某某有重大过错,答辩人的家人在2014年9月14日已经报警,但是公安没有及时出警协调;导致杨某某作为人民警察目中无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两人,并且非法携带猎枪、火枪弹,在与答辩人惠某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对答辩人开枪,面对生命的威胁,答辩人惠某的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
  杨某某最终的死亡是惠开用镰刀砍死的,与答辩人惠某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涉及到了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答辩状 的话,这些范文进行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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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 答辩状
10w+浏览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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