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违约,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也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原因并不可归责与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3行)”,上诉人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当中没有违约,一审法院也是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异议,但是从双方对垫资赎契的约定及其过程来看,被上诉人存在违约的,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存在错误。
根据《房屋买卖合约》第十二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卖方垫资赎契,赎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赎契费用为6000元,费用由买方支付,双方必须配合经纪方办理此赎契手续”,垫资赎契,需要买卖双方必须配合经纪方办理手续,在中介方推荐的广州保来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来公司)不做这单赎契业务后,经纪方找到另一公司来做这个手续,但是被上诉人一直不肯配合办理手续才导致这个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