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案发过程存在疑点,公诉机关之前并没有明确说明双方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还是存在强迫,而在之后反驳辩护方的观点时,又提出了强迫的观点,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在校恋爱关系,交往密切,案发前双方通过QQ聊天以及电话联系,表明了发生关系的意向,并用之后的行动证明了双方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的行为。
3、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是否已经年满14周岁,双方交往过程中,在2017年被害人告诉过被告人自己15岁(在笔录中说过),那么案发时被害人已经16岁,无论是周岁还是虚岁,被告人也不可能得出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结论,故如果被害人未满14周岁,被告人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