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 2011年第 34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 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 收回;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 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 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 失。 ”以上是关于撤回投资款起诉状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